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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行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立、陈明民、陈志立与陕西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陈明民,陈志立,陕西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初146号原告赵立,男,汉族。原告陈明民,男,汉族。原告陈志立,男,汉族。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国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朋涛,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法定代表人胡和平,省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陈明民、陈志立诉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陕政复不受字[2017]62号)一案中,原告赵立、陈明民、陈志立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已经受理了其行政复议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立、陈明民、陈志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陈明民、陈志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立、陈明民、陈志立负担。审 判 长  郑 鸿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蒲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梦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