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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赵井荣与樊中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井荣,樊中双,赵井荣,樊中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147号申请人:赵井荣,女,1979年7月31日出生,满族,现住孙吴县东风大街65号。被申请人:樊中双,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孙吴县第二小学职工。申请人赵井荣于2017年5月11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樊中双的公积金140,000元,担保人吕晓萍以其名下的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其名下的轿车一辆,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吕晓萍名下的轿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G****,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