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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严华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华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1刑初26号公诉机关临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华帮,男,汉族,四川省巴市南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2005年12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县看守所。临夏县人民检察院以临县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华帮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锦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严华帮与谈华道(已判刑)、杨进军(已判刑)、袁宁(已判刑)、赵培基(已判刑)等人在临夏市一餐厅吃饭,期间严华帮提议盗窃电缆线。当日22时许,谈华道驾驶工友黄志成的双排客货车拉上赵培基,袁宁驾驶谈华道的猎豹车拉上严华帮、杨进军,在严华帮的的指引下开车××县一块名叫”黄金地”的农田,用事先准备好的压剪盗割了100对通信电缆1400米,在装车时,被附近养殖场群众发现,几个丢弃猎豹车逃跑。经临夏县物价局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为24000元(含维修工费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现场勘查及照片等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华帮无视国法,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严华帮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同案犯已将损失全部退赔给被害单位,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华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周爱芬审 判 员  胡宜云人民陪审员  王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