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3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28日被东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租住东港市××区××路××号××单元××室房屋,分别于同年5月21日、25日先后两次容留王某某在该房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分别于同年5月25日、26日先后两次又容留尹某某在该房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尹某某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及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一人民陪审员 宋承龙人民陪审员 常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小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