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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上蔡县常恒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河南省朝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蔡县常恒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河南省朝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巍,方付来,冯首树,方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钢,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社员工。被执行人上蔡县常恒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沟乡林堂集。法定代表人王巍。被执行人河南省朝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朝歌镇环城东路路西。法定代表人方付来。被执行人王巍,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方付来,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冯首树,男,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方林涛,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申请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2016)驻天证民字第888号公证书及(2017)驻天证民字第513号公文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上蔡县信用合作联社的执行申请复核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2016)驻天证��字第888号公证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国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