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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江涛诉王朝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民初2356号原告原告曹江涛,男,出生于1985年8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被告王朝阳,男,出生于1970年11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案由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原告款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朝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欠原告曹江涛款1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王朝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茜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