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山东惠民汇祥置业有限公司、吴会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惠民汇祥置业有限公司,吴会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惠民汇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法定代表人:赵树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启梁,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会成,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华,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惠民汇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会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惠民汇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惠民汇祥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惠民汇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上诉人山东惠民汇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立俊审判员 王正真审判员 徐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