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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云南杰睿商贸有限公司与王立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杰睿商贸有限公司,王立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7民初626号原告:云南杰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2楼0212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男,云南杰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立辉,男,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昆明市官渡区。原告云南杰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杰睿公司)与被告王立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杰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被告王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杰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求:请求王立辉支付款项186127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双方协商合作事宜,约定合伙经营销售美国联邦(美莱)润滑油,云南杰睿公司出资50万元占70%的份额,王立辉未实际出资占30%的份额。后因经营不善,2015年12月31日双方协议解除合作关系。2016年8月14日,双方经结算,因合作事宜亏损22万元,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同意由云南杰睿公司承担70%即154000元,王立辉承担30%即66000元。同日,双方对合作期间的应收账款进行了结算,尚有128127元款项未收取,双方约定该款项由王立辉收取,若未收回由王立辉支付云南杰睿公司。王立辉应支付云南杰睿公司的上述两笔款项计194127元,双方在《情况说明》上签字、按印、盖章,并由王立辉出具了《欠条》。经多次催要,2016年12月王立辉分别支付了6000元、2000元,但剩余款项186127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提起诉讼。王立辉辩称,云南杰睿公司与王立辉合伙,云南杰睿公司占70%份额,王立辉占30%份额,以及后来解除合同都是事实。云南杰睿公司要求支付186127元,王立辉从2016年6月开始就陆续付款,其中有10000元的货款在法院执行,法院执行局执行回的2000元已给付了云南杰睿公司。王立辉打的《欠条》不合理,《欠条》欠款金额186127元包括客户欠润滑油款45870元、润滑油公司广告费12000元、润滑油公司提供贵E×××××面包车保险费3000元、润滑油现有库存金额17225元、经营亏损66000元。云南杰睿公司说亏损22万元,王立辉并未参与核算。《欠条》并非在王立辉本人自愿情况下所签,王立辉也没有拒不付款。王立辉的私家车一辆已抵押变卖还款,于2016年6月29日汇付杰睿公司30000元,7月汇10000元,8月12日汇5000元,12月13日付现金6000元,12月25日付现金2000元。还有,经营门市的房租、水电费12560元,2015年中秋节客户礼品及接待费用,均由王立辉垫付,公司并未报销该费用。合作过程中,原来王立辉每月工资2600元,后因亏损降至每月1500元。因合作经营不善,王立辉花光全部积蓄并负债累累,现在确实没有钱可以给付。出具欠条后已付款8000元,外边的债务追回多少就还款多少,但不应按《欠条》数额全额支付,同意支付10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庭审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王立辉提交的2016年5月1日收款收据,欲以证明其支付房租、水电费12650元的事实,云南杰睿公司质证认为,该费用发生在双方已决定终止合伙业务后,当时就叫王立辉不要租了,但王立辉还要租,这租金是浪费掉的。本院认为���该收款收据有收款人签名、收款单位签章,出具时间在双方结算之前,能证明支付房租水电费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云南杰睿公司主张尚欠186127元;王立辉主张欠条非自愿签订,不应全额进行支付。本院认为,《情况说明》证明双方于2016年8月14日结算,确认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31日合作经营期间,直接亏损22万元,由云南杰睿公司承担70%为154000元,王立辉承担30%即66000元;应收款128127元,约定此款划为由王立辉个人支付给云南杰睿公司,若未收回由王立辉个人承担,王立辉应支付云南杰睿公司合计194127元。《欠条》证明2016年8月14日王立辉确认欠云南杰睿公司194127元,此欠款由双方合作经营美国联邦(美莱)润滑油亏损等原因所产生。王立辉认为非其自愿签订,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因此,本院确认2016年8月14日王立辉确认欠云南杰睿公司合作经营结算款194127元的事实。王立辉主张2016年5月1日支付的房租及水电费12650元未进行结算,云南杰睿公司以该款发生在双方解除合作协议后为由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费用有收款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在卷佐证,费用发生清理债权债务期间,双方对租赁房屋退租约定不明,故本院确认该债务应属合伙债务,双方应按份额比例分担,云南杰睿公司应承担70%即8855元。本院认为,云南杰睿公司与王立辉合作协议,合伙经销美国联邦(美莱)润滑油,因经营亏损双方约定解除合作协议,于2016年8月14日结算,确认合作期间亏损22万元,由云南杰睿公司承担70%为154000元,王立辉承担30%即66000元,同时双方确认多笔应收款合计128127���,约定划由王立辉个人支付给给云南杰睿公司,若未收回由王立辉个人承担,并由王立辉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94127元。双方对亏损数额按份额比例分担,符合合作协议约定内容,本院予以确认,但应收款的处理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债权由合伙人共有,故该应收款属合伙债权,应由双方按份额享有权利。根据双方约定,该应收款划由王立辉支付给云南杰睿公司,即由王立辉作为债务人向云南杰睿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为此,王立辉不仅不对该应收款享有债权权利,同时还要承担应收款不能及时收回的全部风险,负担催收应收款的相关费用,因此,该项协议内容明显有失公平,王立辉请求予以变更的诉讼主张,本院应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该应收款由王立辉收回,故云南杰睿公司享有的权利份额应由王立辉予��补偿,但云南杰睿公司应合理负担催收该款的必要费用。根据本案实际,催收应收款或剩余存货销售兑现的费用,可按该应收款总额15%的比例标准计算核定,故王立辉应支付云南杰睿公司70%应收款份额的补偿款(128127元×70%×(1-15%))即76235.57元。因双方结算时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云南杰睿公司有权请求予以给付,但应当给王立辉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王立辉应支付云南杰睿公司款(66000元+76235.57-8855元-8000元)即125380.57元。综上所述,云南杰睿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规定,判决如下:王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云南杰睿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合伙亏损款、合伙债权补偿款计125380.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云南杰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56元,王立辉承担13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石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普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