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樊绍臣、马欢、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樊绍臣,马欢,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90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金山路。法定代表人:刘彦兵,董事长被执行人樊绍臣,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马欢,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樊绍臣。本院在执行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樊绍臣、马欢、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9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相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