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贤军与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军,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3号原告张贤军,男,1972年10月24日,汉族,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景明。诉讼代理人谷建存,该单位职工。诉讼代理人王子郁,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贤军与被告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贤军与被告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委托代理人谷建存、王子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6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月工资3460元。2016年6月,被告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仅仅为原告交纳了养老保险,其他保险一直未交纳。去那个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1个月的经济补偿,76120元,责令补交2005年6月至2016年6月的社会保险。被告答辩称: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石家庄非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求,应由石家庄非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2009年6月1日、2012年6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2014年5月31日到期。之后继续在被告处工作。2015年5月1日,在被告的组织下,在被告住所地,被告让原告与石家庄非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到2016年4月30日止)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有合同书复印件在卷佐证,双方无异议。该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后,原告仍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工作岗位等劳动情况,一如既往。原告称“石家庄非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没有给原告出具任何工作指派手续。2016年6月25日,被告通知原告被辞退不能再来上班,之后原告被停止了在“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工作。被告出示了一份发给“石家庄非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关于辞退张贤军的函,证明已经办理了辞退原告张贤军的人事变动手续。原告称,没有任何人向我送达过辞退函,包括“石家庄非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告还称,“石家庄非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哪里自己都不知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被告主体不完全适格。从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上,可以看出,本案尚有不可缺少的当事人应该列入到诉讼中,但原告起诉书没有列入,被告也没有申请追加。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对被告的诉讼主张,需要充分的证据才可以支持,但目前本案中证据不足,需要追加的当事人双方没有申请追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贤军的诉讼请求。受理费5元,原告张贤军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竹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师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