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与煌玉世佳纺织品(北京)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煌玉世佳纺织品(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555号原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彦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虎,男。被告:煌玉世佳纺织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范永涛。原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煌玉世佳纺织品(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