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姚文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莆田市文献西路县政府办公综合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21F31567332D。法定代表人:郭文武。被执行人:姚文洪,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姚文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姚文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文洪向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支付租金人民币100800元和迟��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文洪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文洪存款人民币11257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