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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5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原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原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599号之三申请人:河北中科能源有限公司(原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金鸡南大街639号。法定代表人:杨崇广,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海南路56号。法定代表人:秦联合,总经理。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7)冀1181民初5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撤诉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冻结申请人河���中科能源有限公司在衡水银行冀州支行、帐号为50×××12的存款423412.44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良村开发区支行、帐号为50×××06的存款395587.56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会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