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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李凤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李风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民初1363号原告: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井林,现住榆树市。被告:李风艳,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风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