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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苏志阳、李培灵、王峄鋆、张天柱、苏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 建 省 晋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82民初2175号 原 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 主要负责人:王国良,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苏志阳,男,汉族,住晋江市,���民身份号码。 李培灵,女,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王峄鋆,男,汉族,住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 张天柱,男,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苏淑华,女,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诉 讼 请 求 1.被告苏志阳、李培灵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8172.49元及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苏志阳、李培灵共同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被告王峄鋆、张天柱、苏淑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按照被告苏志阳、李培灵向原告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以司法专递的形式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但邮件均被退回。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苏志阳、李培灵出具的诉讼文书���达地址确认书的约定,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志阳、李培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借款本金138172.49元及自2016年8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复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苏志阳、李培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律师服务费3000元; 三、被告王峄鋆、张��柱、苏淑华对被告苏志阳、李培灵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志阳、李培灵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74.5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珊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雅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