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闫峰、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峰,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674号之一原告闫峰,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李建军,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湘东区,。原告闫峰与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赣0302民初674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托子冲99号奥莱名苑1栋408室的房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房产(产权证号萍府房权字第××号)。2017年4月20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对因财产保全而查封财产亦应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诉。二、解除对被告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托子冲99号奥莱名苑1栋408室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房产(产权证号萍府房权字第13-4-3-0441号)的查封。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定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利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