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万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周晋丞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万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周晋丞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49号原告:广东万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遮浪施公寮。法定代表人:罗世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豪,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晋丞,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德,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万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晋丞船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万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88元,减半收取6944元,由原告负担,余款6944元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李立菲审 判 员 黄耀新代理审判员 申 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锡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