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482金建成与陈雪兴、李春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成,陈雪兴,李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金建成,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45岁,汉族号码330421197108181512,住浙江省嘉善县。委托代理人谢夫志,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雪兴,男,1966年7月6日出生,50岁,汉族号码320525196607063013,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李春忠,男,1963年3月8日出生,53岁,汉族号码320525196303084739,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金建成与被告陈雪兴、李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3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陈雪兴应归还原告金建成借款118万元,并偿付原告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1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收),由被告陈雪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李春忠对被告陈雪兴的上述给付义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7元,由被告陈雪兴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陈雪兴、李春忠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金建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5347.00元,执行费16053.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春忠名下有车牌号为EV0Z**的车辆,被执行人陈雪兴名字车牌号为EF72**的车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本院查封,但经过多次寻找未曾找到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置;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春忠名下有坐落于汾湖镇北厍社区育才路1078号龙洋大花园163号(所有权证号为:06009074、06009075)及位于黎里镇北厍社区北塘浜路181号4幢202室(车库06)的房地产,上述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未提视为放弃权利,一切后果均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经过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鉴于该和解协议履行的期限较长,在被执行人履行完第一笔款项并缴纳执行费16053元后,申请人同意本院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同时申请人申请本院将两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出。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协议,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暂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同意法院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362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进前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志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