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许莹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许莹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与潮州大道交叉口。代表人:林铭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奕盛,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黄伟文,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被告:许莹娟,女,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许莹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谢泽芬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人民陪审员 蔡湘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奕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