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立平申请执行付怡国、徐秀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平,付怡国,徐秀敏,徐立平,付怡国,徐秀敏,徐立平,付怡国,徐秀敏,徐立平,付怡国,徐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963号申请执行人:徐立平,男。委托代理人:沈新星,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鹏飞,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付怡国,男。被执行人:徐秀敏,女。申请执行人徐立平与被执行人付怡国、徐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怡国、徐秀敏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立平以自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 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