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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金峰与蒋华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峰,蒋华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721号原告:刘金峰,女,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鹏,潍坊坊子阳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华成,男,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主要负责人:李东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金峰与被告蒋华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金峰于2017年5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