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XX与青海省林木良种繁育示范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青海省林木良种繁育示范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青海省林木良种繁育示范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青海省林木良种繁育示范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海省林木良种繁育示范中心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5月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民申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案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青0104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峰审判员 周瑶审判员 刘 永 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文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