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禹国栋、张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国栋,张斌,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禹国栋,男,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斌,男,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张静,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国栋与被执行人张斌、张静(2016)鲁0921民初2928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国审判员 苑文哲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张连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