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金喜英、张彦、张旭、张欣与吉林省湾沟林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喜英,张彦,张旭,张欣,吉林省湾沟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金喜英。申请执行人张彦。申请执行人张旭。申请执行人张欣。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湾沟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姜长龙,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喜英、张彦、张旭、张欣与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湾沟林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知书履行义务。于2017年5月6日经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共同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9万元(应扣除缓交案件受理费9800元),其余赔款、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全部放弃;执行费8064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现已将赔付款转到法院帐户上,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年吉06**执1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