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阳高县道北预制件厂与乌兰察布市仁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高县道北预制件厂,乌兰察布市仁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阳高县道北预制件厂。法定代表人:张杰。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仁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饶一平。本院执行的阳高县道北预制件厂申请乌兰察布市仁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902民初1779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鲍恩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院夏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