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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生军与被告吕兆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军,吕兆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428号原告:张生军,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风晶,女,197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吕兆义,男,198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张生军与被告吕兆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立案,原告张生军于2017年5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生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生军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勇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