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生军与被告吕兆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军,吕兆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428号原告:张生军,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风晶,女,197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吕兆义,男,198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张生军与被告吕兆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立案,原告张生军于2017年5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生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生军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勇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