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执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方平、盛进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方平,盛进勤,陆强,邢桂芳,唐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2882号申请执行人:孙方平,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盛进勤,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陆强,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邢桂芳,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唐志强,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2882号申请执行人孙方平与被执行人盛进勤、陆强、邢桂芳、唐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盛进勤、陆强、邢桂芳、唐志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30203.33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案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孙方平,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盛进勤、陆强、邢桂芳、唐志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方平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盛进勤、陆强、邢桂芳、唐志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盛进勤、陆强、邢桂芳、唐志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方平发现被执行人盛进勤、陆强、邢桂芳、唐志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