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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雷胜利与陕西省华阴市华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可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胜利,陕西省华阴市华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可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612号原告:雷胜利,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陕西省华阴市华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华岳汽车修理厂院内。负责人:刘利冰,经理。第三人:张可可,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雷胜利诉被告陕西省华阴市华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可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原告雷胜利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雷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雷胜利负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