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雷胜利与陕西省华阴市华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可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胜利,陕西省华阴市华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可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612号原告:雷胜利,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陕西省华阴市华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华岳汽车修理厂院内。负责人:刘利冰,经理。第三人:张可可,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雷胜利诉被告陕西省华阴市华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可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原告雷胜利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雷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雷胜利负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