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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9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六盘水泽勇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华电华和能源有限公司、水城县比德丰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泽勇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华电华和能源有限公司,水城县比德丰源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951号之二原告(解除保全申请人):六盘水泽勇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路26号2栋附3号,注册号:520200000043473。法定代表人:栗平桂,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被申请人):贵州华电华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46号江源大厦。法定代表人:曹景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被申请人):水城县比德丰源煤矿,住所地:六盘水市水城县比德向牛场村。负责人:骆国洪,系该煤矿执行事物合伙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盘水泽勇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电华和能源有限公司、水城县比德丰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黔0201民初15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华电华和能源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凉都宫支行的账户(户名:贵州华电华和能源有限公司,账户:24×××79);冻结被申请人水城县比德丰源煤矿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凉都宫支行的账户(户名:水城县比德丰源煤矿,账户:24×××18/归集账号:147××××0012);冻结被申请人水城县比德丰源煤矿于水城县滥坝农村信用社的账户(户名:水城县比德丰源煤矿,账户:28XXX54),冻结上述三个账户总金额共计1380967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六盘水泽勇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自愿撤回起诉,暂时放弃诉讼请求,待补充手机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于2017年5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华电华和能源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凉都宫支行的账户(户名:贵州华电华和能源有限公司,账户:24×××79);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水城县比德丰源煤矿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凉都宫支行的账户(户名:水城县比德丰源煤矿,账户:24×××18/归集账号:14×××12);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水城县比德丰源煤矿于水城县滥坝农村信用社的账户(户名:水城县比德丰源煤矿,账户:28XXX54),解除冻结上述三个账户总金额共计1380967元。二、准许原告六盘水泽勇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4元,予以免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朝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