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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9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某公司、段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公司,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9民初130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宁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某公司、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考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0,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李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