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小明与和顺县松烟镇牛郎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明,和顺县松烟镇牛郎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86号申请人:赵小明,男,汉族,1966年6月6日生,和顺县义兴镇串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和顺县松烟镇牛郎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松烟镇牛郎峪村。法定代表人:王瑞军,职务: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小明与被执行人和顺县松烟镇牛郎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松烟镇牛郎峪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人赵小明工程款69160元及利息16658.9元、诉讼费973元、执行费118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松烟镇牛郎峪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7979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