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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93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廷尧与谢艳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尧,谢艳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93民初94号原告:陈廷尧,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茫崖行政委员会。被告:谢艳红,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民乐县。委托代理人:邓文德,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民乐县。原告陈廷尧诉被告谢艳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廷尧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陈廷尧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廷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廷尧负担。审判员  张青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解成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