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93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廷尧与谢艳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尧,谢艳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93民初94号原告:陈廷尧,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茫崖行政委员会。被告:谢艳红,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民乐县。委托代理人:邓文德,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民乐县。原告陈廷尧诉被告谢艳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廷尧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陈廷尧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廷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廷尧负担。审判员 张青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解成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