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彩华、刘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华,刘瑞林,瑞金市京冠建业有限公司,邓大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359号之一申请人王彩华,女,汉族,1958年12月11日生,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人刘瑞林,男,汉族,1955年6月4日生,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瑞金市京冠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沙子岗金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94783122D。法定代表人邓大仕,系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邓大仕,男,1969年7月10日生,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王彩华、刘瑞林诉被告瑞金市京冠建业有限公司、邓大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赣0781民初135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瑞金市京冠建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金沙工业园的1幢���层,面积为788.45㎡的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限制被申请人邓大仕支取其在瑞金市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500000元;对申请人刘瑞林所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华塘路陀子脑的房屋(瑞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刘瑞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王彩华、刘瑞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瑞金市京冠建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金沙工业园的1幢三层,面积为788.45㎡的房屋(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邓大仕支取其在瑞金市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500000���的限制;三、解除对申请人刘瑞林所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华塘路陀子脑的房屋(瑞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