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振友与魏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友,魏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871号原告:王振友,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魏海龙,男,汉族,司机,年龄不祥原告王振友诉被告魏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友于2017年5月11日以暂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友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友负担。审判员 陈仪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力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