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安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5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95年xx月xx日生,山西省山阴县xx乡xx村人。被告:安某某,女,汉族,1996年xx月xx日生,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被告信息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被退回。经电话询问原告称现安某某已不在原告所提供地址居住,去向不明。经本院阐明,原告李某某亦未在本院限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安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又未申请公告送达并提交公告费,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张江虹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泓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