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执复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贺伍鹏与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伍鹏,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复1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贺伍鹏,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1959年7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复议申请人贺伍鹏因不服攸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3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贺伍鹏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执行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复议申请人贺伍鹏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湘清审判员 刘建胜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