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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执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正芳、叶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芳,叶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正芳,男,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叶建飞,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正芳与被执行人叶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到位标的124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叶建飞的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履行能力。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127执5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芳发现被执行人叶建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