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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连生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生,穆士洪,郭景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李连生,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穆士洪,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郭景芝,女,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李连生与被执行人穆士洪、郭景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穆士洪、郭景芝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李连生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17日该案执行立案,执行案号(2015)昌执字第3747号。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民再51号裁定书,撤销了2015一中民终字第02874号及2015昌民初字第00785号判决书,驳回李连生的起诉,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恢202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