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3刑初16号公诉机关涞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被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涞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革、万永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6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CXXX**/苏CXX**挂豪沃牌重型半挂车行驶至张涿高速涿州方向84KM+800米处(隧道内)时,与隧道内右侧墙壁相撞,造成驾驶人王某某受伤,乘车人张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路产损坏及苏CXXX**/苏CXX**挂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高速交警野三坡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6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CXXX**/苏CXX**挂豪沃牌重型半挂车行驶至张涿高速涿州方向84KM+800米处(隧道内)时,因车速较快,隧道内有水,踩刹车后车辆侧翻失控与隧道内右侧墙壁相撞,造成驾驶人王某某受伤,乘车人张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路产损坏及苏CBW0**/苏CWA**挂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野三坡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1家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理赔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0月22日6时10分左右,其驾驶苏CXXX**/苏CXX**半挂车行驶至张涿高速涿州方向84KM+800米处(隧道内)时,其看到地面有水,就踩了刹车,结果车辆侧滑就翻了并与隧道内墙壁相撞,乘车人张某1被甩出车外,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也在此次事故中受伤。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张某1的妻子。其丈夫张某1受雇于王某某,负责给王某某开车,每月工资6500元。3、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检验意见书。证实:张某1符合颅脑损伤死亡。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张某1无责任。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九张。证实: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6、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主体身份。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驾驶人王某某具备驾驶资格及王某某所驾驶车辆的状况。8、张某1人口信息表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证实:被害人主体身份情况及已死亡情况。9、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出具的证明。证实:本案属于高速交警野三坡大队管辖范围。10、王某某就医诊断证明书二份。证实: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全身多处骨折的受伤情况,并于2015年10月25日入住马站骨科医院,于2015年11月7日痊愈出院。11、理赔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民事部分双方已就此事故达成协议,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1亲属43万元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石晶晶审判员  徐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