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智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安智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法定代表人:李永茂,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智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智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4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龙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