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1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266号原告:刘某某,女,住调兵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元,系调兵山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系辽MZXX**号中型客车驾驶员,住调兵山市。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刘某某150元,原告刘某某自行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梦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