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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楚建斌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梅,楚建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08号申请人:王春梅,女,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申请人:楚建斌,男,1972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王春梅因与被申请人楚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楚建斌所有车牌号为吉JXXX**一汽重型自卸货车和对被申请人楚建斌所有车牌号为吉CXXX**一汽重型自卸货车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楚建斌所有车牌号为吉JXXX**一汽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2、对被申请人楚建斌所有车牌号为吉CXXX**一汽重型自卸货车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仍由使用权人管理、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期满需要继续查封和冻结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