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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都东生与牟献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东生,牟献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696号原告:都东生,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宪君,阜城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献华,男,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原告都东生与被告牟献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都东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东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东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都东生负担。审判员  周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文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