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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8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黄谷涵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黄谷涵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8841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梅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士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温红雨,该公司员工。被告:黄谷涵,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谷涵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