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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德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498号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府前西路源河豪庭第六幢102房。法定代表人:陈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永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媚,该公司员工。被告:谢德明,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完毕,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周伟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