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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崔卫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卫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305号罪犯崔卫涛,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07)博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卫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9)淄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07)博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崔卫涛宣告缓刑部分。以被告人崔卫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刑期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7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8月30日、2013年11月15日、2015年8月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七个月、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崔卫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卫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崔卫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卫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崔卫涛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结合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卫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5日起2019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