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霍人庆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黎晓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人庆,王显彬,黎晓东,重庆市忠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968号原告:霍人庆,男,194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显彬,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黎晓东,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忠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党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2843736P。法定代表人:张元芬,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2号(金佛尚城)13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733809411.负责人:史剑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人庆与被告王显彬、黎晓东、重庆市忠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人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霍人庆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