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程永顺与杨毕光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顺,杨毕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程永顺,男,生于1961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宁强县毛坝河镇。被执行人杨毕光,男,生于1953年1月24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宁强县毛坝河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6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排除对申请人程永顺使用便道公路通行的妨碍、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堆放在通往原告程永顺家便道路上的石头和柴草搬走,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50元的执行,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726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