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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2385号原告: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刘希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才,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原特易购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新华路XXX号内101室。代表人:曾召顺。被告: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特易购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曾召顺,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被告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嗣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进行证据交换。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慰苹审 判 员  钱佳妹人民陪审员  陶佰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