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527号原告晁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原告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晁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晁某某负担。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卫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